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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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U OGjil{.
第1章 总 则 }0Uh<v@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pzoh9}bue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zr,>^v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K=E+QvSG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WPAUY<6f
第3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wEa'v6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4;3Vc%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 { Ie~MW
年以上。 uv8kea .(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RAk"C!&^m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GQk/ G0*&
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7>#YKH.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1篇以上(含1篇),此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sD2,!/'
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以下简称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w{|`F>f9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1篇以上(含1篇),和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C.":2F;-e
3.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以上(含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2篇允许用A类期刊代替),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a5saN5)H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以上(含1篇)或在一级期刊及A类期刊上各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H&%oHyK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j|`lOH8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 r@]`#PL
(二)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刊物论文计。 Vdefgq@<
(三)专著(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刊物论文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材)每满10万字可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 ,c$tKj5ulQ
(四)作为申请人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刊物论文。 Y\WVkd(+G
(五)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uDkX{<_Xe
第十九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b_6cK#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o<txm ?+N
(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reArXmU<u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C4d'z(<
(四)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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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zLJmHb{(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G4P*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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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专家组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面试考核由校学位办组织。 zh0T3U0D
第二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果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及要求一并通知。校学位办一般于每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 4e .19H9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计划的申请人,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oF]]Pl{W
第二十二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申请获得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Eh]Zv1AE
申请人如在科学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和已发表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的发明与创造,经有关专家推荐,可申请免除部分内容密切相关课程考试(第一外语一般不能免考)。申请免考者须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成果鉴定、奖励等材料。 lF.kAEC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课程考试完成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a^E1)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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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p=A,yGDV
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英文摘要。 (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