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oB\Xl)A< w!}1oy 第九条 资格审查
nX~MoWH1 5);#\&B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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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8il x/7G0K2\}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pU6trIM \uk #pL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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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t) 1.硕士学位证书;
`X='g96C1 32iI :u 2.最后学历证明;
UTQKlwPa ,}tdfkZFYl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bN~p mM}Ukmy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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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pV6HQ:y1 )$B+3f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o#xg:m_py ~n^G<iXLp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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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ig}e@] 5%+}rSn7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oqba:y;AR %^=!s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hIQ[:f q#*6 )B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kc'0NE4oq $p3Wjf:bH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Gd-.E7CH! RzRvu]]8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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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U(X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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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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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B'8SLoP };m7FO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fuD1U}c 4@]xn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9LEilmPs te*Y]-&I|/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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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UW/3{2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gLaO#cQ% %wjB)Mae 2、论文评阅。
ah/6;,T Q)6wkY+!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B~ !G lT &&9c&xgzE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JQ@`EV9, {|5$1v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0"kE^= "_1-IE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f1Yv hvWL zK>'tFU 3、论文答辩。
.hQ3A" 7zg)h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u_4:#~b nG},v%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B15O,sL&W ?79SP p)oo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 4.7Yt yul<n>X|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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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B*aK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V`g\ja*Y zj9bSDVL(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Lsjk~_- s<Ex"+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agU%z:M{ :$M9XZ~\ 关于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几个问题
B?$ 01?9V ,30FGz^i 一、什么是申请博士学位?
M.xhVgF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XlPK3^'N)h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一种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4/~~ 二、申请博士学位与在职博士研究生有什么区别?
io9y;S"+ 申请博士学位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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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博士研究生则是在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的学历。
g[#k.CuP 一个在职人员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报考正式研究生,最后可获得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即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也可以以同等学力人员的身份申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及论文答辩等程序后只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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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Q'4,F 三、申请博士学位须具备什么条件?
)myf)"l5 国家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过四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jzl?e[qPA 这些要求都是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任何人申请博士学位时,都必须具备。
mJ0}DJiX$ 四、是否可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
OLk9A 如果申请人获硕士学位时所学专业与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不属同一一级学科,这就是跨学科申请。这种跨学科申请是允许的,但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参加博士学位课考试前,要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的课程考试,这个考试未通过,不能参加博士学位课考试,此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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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 五、申请博士学位时,如何进行学习?
V*6l6-y~Ih 按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要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按时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通过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显然,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只有接受各项审查的过程,而没有听课、学习的时间。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了解好有关要求,作好各方面的准备,然后再提出申请。
Z"6 2#VM 六、申请博士学位要考什么课?
0M$#95n 对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要按在校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这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学科综合考试;外国语。对申请人要考的课与在校同专业博士生要考的课完全相同。不增加考试科目,也不减少考试科目。具体考试科目名称与门数请向有关院(系、所、中心)咨询。
Mam8\ 七、申请人为什么要到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三个月科研工作?
BCBEX&0hk{ 考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是考察其是否符号博士学位条件的重要方面。一个博士学位获得者应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思想敏锐、活跃,具有创新精神,能从事开创性工作。而这些方面的考察,必须在实际的科研工作中进行。因此,国家规定,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要在申请学位专业的授权点报告工作、接受质疑。科研工作结束后,要由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做出评价。
FovE$Dj] 八、申请博士学位,最后颁发何种证书?
lo cW_/ 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查合格被授予博士学位后,由主管院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博士学位证书。它和正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所获得的学位证书是一样的。
=E&b= If~95fy~c 第三节 部份院校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流程
8K|J:[7 fA"<MslKLK 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h7bPAW=( |w=Ec#)t4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为:法律史;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为:逻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理论。
tS?a){^:c 8V6=i'GK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ci`zR9Ks RG&I\DTyt 一、资格审查
[-4KY4R ITVQLQ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 : G;/Q>V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数量相当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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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0\"mo~z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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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S5^`Ag# /-Wuq`P/ T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q0I:SJy [q1Unm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s#& >:2}V]/;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
t)} \9^Uo Y.>kO 5.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L?8^aG oE1M/*myS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4@6< JdiP>KXV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Ad/($v5+ ox[ .)v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F}'wH-qp }Gr&w-v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TGf;_)El "]#'QuR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zJY']8ah <B)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hWcytzEw FaY_0G;y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校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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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Jq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yWn+t T@P!L (一)论文字数在10万左右为宜;论文摘要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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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8z}^jTM O~PChUU*Y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aGK@)&h$ 3v1 7" 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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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0=7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Z\ )C_p\- c}-(. eu 第四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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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OY 1~\M!SQ) }y6q\#G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O/b+CSS1 ;>>C)c4V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名誉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首先建立并完善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a$Oecg? -RMi8{ 第二条 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目的在于表彰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
.H~YI _<*Hv*Zm 第三条 我国的名誉博士学位,一般应按我国规定的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必要时也可统称为“名誉博士学位”。
lH2wG2 *Y6xvib9* 授予对象与条件
(9C<K< \/5RL@X} 第四条 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对象,主要是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适当考虑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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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 z7 uQ/h'v 第五条 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dYBces d@ Ja}`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科学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
EWjgI_- ST dNM\+ (二)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1G^#q,%X_v se9>.}zZN 第六条 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jdn%Y7CK ~E5z"o6$ (一)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对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q2?S $8~e}8dt| (二)对于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uz|/Zy )>a B 授予单位与主管部门
$XnPwOj g(E"4M@t! 第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掌握。
jN*:QI ]9 w76Z 第八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pY"O9x Vu8,(A7D%O (一)审议通过并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简称拟授人员,下同)名单,受理、审定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的拟授人员名单;
6<76H #]Y>KX2HG (二)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和授予工作,研究处理申报和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e-z") ]/X(V|t 第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的拟授人员,除应具备本暂行规定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d^E [|w; IH*s8tPc (一)拟授人员与授予单位有一定的学术交往,关系比较密切,对促进授予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或对促进授予单位与他国有关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HZmQ>!R D ;3eKqr0 (二)拟授人员的学术专长(或职业类别)与授予单位所包含的学科门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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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Q 第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人员应采取会议讨论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列入拟授人员名单的决定。
"2ru 7Y" w f.T3 报送拟授人员名单时,应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l! bv^ 3>M&D20Z (一)关于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申请报告和《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呈报表》以及拟授人员的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
fh8j2S9J W!Gdf^Yy< (二)关于拟授人员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或说明;
|OO in]5 da!P
0x9p (三)关于本单位相同学科专家(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教授、研究员;拟授人员是著名政治家,相同学科专家可以是知名人士。下同)一至二人和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相同学科专家二至三人的推荐信。
6?tlU>A2s |KI UgI 第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授人员名单。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授予单位提出的拟授人员是否合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详实,拟授人员的主要情况是否清楚等。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72uz<i!&$ SMr13%KN/ 报批手续与授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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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R 第十二条 申报拟授人员名单,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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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 (一)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i k,F"-K+M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o Pci66 lf<S_2i 第十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拟授人员名单,采取以下办法。
1F8 W9b^D IzOYduJ.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定期召开的例行会议上讨论,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D"t~QMr Di_2Plo)4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采取通讯征求意见的办法,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gF=jf2{YX JG[o"&Sd 第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应选择适当时机,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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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zZpPDV 第十五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两年内完成授予工作。凡需延期授予的,授予单位应事先提出报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延期授予。
bi y4d Snly UP~P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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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 sbkQ71T:
第十六条 非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推荐拟授人员名单时,须履行以下职责:
9//+Bh ,r^M?> (一)为拟授人员联系合适的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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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f %lD08Sl (二)向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供拟授人员的简况,包括主要经历、重要的学术成就和社会活动等书面材料,并正式提出推荐函;
YIt & > {Sl57!U5 (三)约请有关方面的相同学科专家二至三人撰写推荐信。
OH^N" L (BxJryXm 第十七条 已由我国某一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国外有关人士,其他授予单位一般不再对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X8dR+xd JjpRHw8\ 第十八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推荐单位在拟授人员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前,不得向本人许愿承诺。
h)1qp Qj EV#MQM 第十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
-7/s]9o' Nw& !}#m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I1X/Lj= (>6*#9#p 一、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89]学位字003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1992]32号)的原则和基本规定。
Qu=LnGo~P 7"7rmZ 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向任何人承诺并擅自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_5L"F]sP -[= drj9I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授予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名誉博士学位仍参照 [89] 学位字003号文件精神办理。
nzjkX4KV E_F5(xSA 四、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推荐、评议、申报等程序,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授予单位的省(部)级主管部门应履行好把关职责。
)&era` e[ i |{Dd%4vK 五、委托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部门,应事先与学位授予单位商妥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程序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
+,:du*C Y+4o B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季度第一、二个月接收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材料,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审核申请材料,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GV)<Q^9 !zPG?q]3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同意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择期举行授予仪式并在授予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照片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S[tE&[$(p DjU9
uZT 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申请的受理部门
-",=G\XZ {k4CEt; 九、历年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公布在教育部网站上
www.moe.edu.cn,
www.freekaob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