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pN?h<dc
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fPZBm&`C
X./8
PK?&
医学部学位字[2001]第01号 'O
\YL(j_e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学位办(2000)77号文件《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工作单位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ax5,J> q
第二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Yq-s$yBi
第三条 学位授予对象 ~}$:iyJV(>
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下列人员: D8paIp
一.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 (
y'i{:B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_ZC4O&fL
三.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bhnm<RZ
第四条 学位授予标准 It(8s)5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KdC51"Nv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 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第一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n/U)!tp
(三)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P^K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Kg~<h B6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A/`3_O)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cx1U6A+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0=0IPVd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