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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fei52 2009-11-18 20:21

无锡江南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下: S0\;FmLIc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 gNdEPaaFI  
  (一)课程学习 <6]TazW?S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 eC^UL5>%  
  (二)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p`jkyi  
  在导师的指导下,博士研究生独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 2 g elmQnc  
  1.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0A"3w  
  2.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Q`"gKBN1  
  3. 博士生在博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至少应具有下列条件: 9Ij=~p]p  
  以江南大学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以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为内容的研究型论文三篇以上(至少已有2篇发表,一篇录用),其中一篇论文必须已被SCI、SCIE、EI(核心期刊)、SSCI收录或用外文发表在SCI、SCIE、EI、S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论文中要求以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至少两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只能有一篇。 ]xlV;m  
  注:   h01 HX  
  ①、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综述可算一篇论文; e`pYO]Z  
  ②、通过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的科研项目(前3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文科的国家级一级学会、协会奖项可视同为省部级奖)(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前3名),所鉴定项目、所获奖项、所获专利与学位论文工作相一致,可折算一篇论文; g-0?8q5T6  
  说明:以上①~②项所折算的论文最多只能顶一篇核心期刊,不能折算成SCI、SCIE 、EI、SSCI收录或用外文发表在SCI、SCIE 、EI、SSCI检索源刊物。 U ~j:b{  
  ③、权威核心期刊指:SCI、SCIE、EI(核心期刊)、SSCI收录源期刊,CSCD核心库期刊,CSSCI期刊和本学科领域排名前2位的核心期刊; R36BvW0X  
  ④、博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投稿一起交研究生处,博士学位证书必须等发表的论文刊出后才可领取。 >h kmL](^  
  (三)对于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的博士生,可进行毕业答辩,但不得申请学位。在毕业后工作一年至二年间,本人有意愿可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并经导师、学院同意。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程序执行,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ra L!}  
  (四) 博士研究生在超过正常学制壹年以后仍达不到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可以先申请毕业答辩,但不得申请学位;在毕业后的两年时间内,达到发表论文要求后向研究生处提出博士学位申请。校研究生处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通过者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其学位授予时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不通过者不得再申请学位。 V _(L/6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f@$a3}'Lx  
  (一)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交予导师评阅; @6eM{3E.  
  (二)导师完成论文评阅并填写导师评议书; v71j1Q }6  
  (三)博士研究生在教研室范围内进行预答辩(由学位分委员会决定); &vf9Gp+MK  
  (四)按“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将博士学位论文送研究生处参加校外专家盲审。 l<5@a (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Y}<w)b1e|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后方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更不能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论文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答辩的前二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张贴海报。 M#BM`2!s  
  (一)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 qPEtMvL #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可参考申请人导师提供的专家名单;   \qx$h!<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高职专家组成,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两位外单位的专家,至少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的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D=hy[sDBw  
  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r5U[jwP  
  4.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9E /&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处理答辩全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P9Ye e!*H  
  (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论文必须经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F't4Q  
  (三)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答辩前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说明,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重新更换人员。本人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HeV6=&#  
  (四)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BAiKa[wa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mx)W}  
  2.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成绩及盲审情况); >?-etl  
  3.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40分钟以内); C`qo  
  4.答辩委员会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即问即答); b.h:~ATgN  
  5.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R'P^  
  6.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了对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学位论文创新点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有: ) qD Ch  
  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0;Lt  
  ②、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建议暂缓授予博士学位,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予答辩委员传阅后,再作定夺; /WvF}y  
  ③、论文答辩不通过,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明确期限),待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答辩。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不超过两年; 1(S0hm[ov  
  ④、论文答辩不通过,作为结业处理。 %2H0JXKa,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b u]@/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3X &'hz@  
  四、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K fM6(f: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D<V[:~ -o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三月下旬、六月中旬和九月中旬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f`=r3/.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表决同意的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4b\R@Knu  
  3.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周内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述理由,可申请学位分委员会复审,也可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为终审结果。 ]2:w?+T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上,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QCm93YZs6E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hx"yy'ux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每年的四月上旬、六月中下旬和九月下旬召开会议,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对博士学位授予审批未通过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Ge'[AhA  
  2.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与学位分委员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明确期限),重新提交审批一次。修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N !l-lu=  
  五、其它 \`ya08DP(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45天(扣除寒暑假时间),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1kE2u  
  (二)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审人姓名。 XZh1/b^DMN  
  (三)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学校网上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h>w(Th\H  
  (四)校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 Ch] `@(l  
  (五) 本细则从2006级秋季入学博士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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