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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4 20:21 |
山东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l.xKv$uOGR 山东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oV'G67 W 为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Kz"&:&R"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RI"a^&9A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z#B(1uI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术成就特别突出者年龄不超过50岁。 ^#!\VGnL (三)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五年以上。 .Vrl: (四)在相应的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BZ,g!N,J} 1.近三年来,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作者)。 g&rz*)|/ 2.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10篇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并独立完成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医科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gu"@*,hL 二、申请与推荐 9v/=o`J#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