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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fly 2007-06-04 20:33

浙江大学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fM63+9I)\  
浙江大学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WDPb !-VT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摘发博士部分) U`d5vEhT  
第一章 总 则 "C SC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1999]133号)和《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2000]7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V'T ,4  
第二条 凡我校已批准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D+z?wuXk  
第三条 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位委员会和浙江大学临床医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指导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cmg ^J  
第三章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T' &I{L33Y  
第十一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r1L ViK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我校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已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者; qI<mjB{3`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高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wBJy4:  
3、近3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生物医学文摘(Medline)收录1篇或在本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获得过署名第1-8位的国家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4位的国家三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2位的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 jeX^}]x|%  
4、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RUT,Y4 b  
5、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XYFQTL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Z#b8a M}  
1、个人简历; ( %xwl  
2、医学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MP 2~; T}~  
3、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rJ{O(n]j  
4、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yi%-7[*]=  
5、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单及“高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tAte)/0C  
第十三条 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审查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者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的业绩进行认定并对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进行考察。必要时,可派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同意申请通知的要求,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 fKeT~z{~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有关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D] ~MC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KiOcu=F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达到上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出学位论文研修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x3ujJ  
1、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sHl>$Qevz  
2、博士课程成绩单; #ap9Yoyk\  
3、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ixQJ[fH10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修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二年内(不少于12个月)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期间申请人应在我校附属医院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相应的临床工作能力考核,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2-pjkhiwY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学位课程及要求、结业考核与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按照《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名单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三个月异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hQHnwr  
第四章 其 他 mAW, ?h  
第十九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在向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ql?=(b;D  
第二十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 v7[[U{T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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