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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14:56 |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0
_zXQyV q4)Ey 一、培养目标 |f<9miNu cg{Gc]'1# 必须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到: B_cgWJ*4 $5x]%1R 1.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J)#S-ZB+'k g**5z'7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6Q%IUW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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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年限 |WBZN1W) oJh"@6u6K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北京地区的在职博士生可以延至四年。 Tv1]v. H~eGgm;p 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以两年为宜。 博士生应按期毕业。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系、所)同意,经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延长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奖学金。 6P^hN%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