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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21:08 |
教育部将新增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y>! 8mDvZ fMm.V=/+ 学位〔2008〕29号 GoUsB|-\ 3YO%$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M 8NWQ^Y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UbDpSfub p>=i'~lQ6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Liv.i;-qE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roM!%hb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zI.%b7wq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Z{}+7P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s9rKXY',:l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q@&6&cd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91\Sb:>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rbl7-xhC7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s H(io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dky_H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3oAj\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XGb*LY+Db6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o?r(
1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91 YHhk{ 1. 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hw({>cH\ 2. 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hS'!JAM>Q 3. 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eb>jT: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9B
N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