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tOI 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ILIRI[7( 二、培养年限 3?]S,~!F 3-6年。
2"_ 18l. 三、报考条件 I>8Bc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L;kyAX@^ 2.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六年以上(含六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
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M]6'X6I 3.上述同等学力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方可报考我校博士生:
rufRaar ①获大学
英语考试六级证书、大学日语四级证书之一或相当外语水平。
'fXer!L} ②已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并由培养单位出具的硕士学位课程成绩证明。
&8.z$}m ③近五年来已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Z|f^nH#-C ④政治思想好,业务优秀,取得市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且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市级名列前3名,省部级名列前5名)。
PwRNBb}6 ⑤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y<+Fac1S 4.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等)。
)vxVg*.Ee 5.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可接受相邻或相近的跨专业考生报考,跨专业考生需提交所报考的
导师同意其报考的意见书,意见书中应详细注明考生的专业、学历等具体情况。
$K;_Wf 6.身心健康,达到国家普通高校招生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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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工作单位的考生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者,需工作单位同意才能报考。考生与工作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考生不能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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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 8.报考中医博士(专业代码1057开头)专业学位的考生,除上述要求外,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f3k3XWRT ①已获得临床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
CAcOWwDm ②统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届毕业生或临床医学七年制应届毕业生(由培养单位提供培养类型证明,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8'>.#vyMGv ③已获得医学硕士科学学位人员或医学专业统招科学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并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须提供合格证或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示的通过培训的证明)或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临床工作不少于两年的经历(须所在人事部门提供证明)。
hnlU,p&y3 wpJ^}+kF 另外,至少一名推荐人应为我校具有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
+G>aj'\M| 9.硕博连读考生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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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四、报名、考试 a2IV!0x 1.本校2017年博士生招生为一次,招生规模约59人(包括硕博连读生),最终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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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5日;网报地址:中国研招网(
http://yz.chsi.com.cn/bsbm/)。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1月11、12日。领取准考证时间:2017年3月8~9日。
\L&qfMjW"Z 3.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时间:2017年3月11、12日。复试时间为2017年5月下旬,具体复试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于复试时在本校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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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tW 4.外语科目参加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考试包含听力测试,请考生自备具有接收校园广播功能的收音机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中的“2002中医学基础”包括中医基础理论和中医诊断学。
uT@8 _9 5.同等学力人员除
招生简章所列考试科目外,还要加试自然辩证法、医学科研方法和医学统计学。
p2M?pV 6.报名手续:
+Uc&%Px (1)凡符合条件人员,须经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报考登记表单位意见处签署意见、方可到我校研招办报名。
K[Ws/yc^a (2)考生必须亲自参加现场确认,同时提供下述
材料:
j8F~j?%! ①报
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rmAP&Gw I ②思想政治情况审查表。
ahz@HX ③专家推荐书不少于2份。
fNmG`Ke 以上报名表格请到辽宁中医药大学官网研究生学院主页下载。
P,+0 ④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应届毕业硕士生最迟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论文评议书复印件各1份(应届毕业硕士生最迟在复试时补交)。
{&Gk.ODI7 ⑤身份证、学生证(应届和硕博连读生)、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研究生成绩单复印件各1份。
$e^ :d ⑥同等学力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书、论文复印件(见第三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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