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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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AE]-/HI
第二条 为培养、吸引学科建设后备人才和在重要科研工作中使用好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岗位。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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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设置 TSsKfe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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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本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管委会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流动站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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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1,I
第五条 流动站设站长一人,站长一般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专家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hw~a: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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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 VCcr3D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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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6w#)]"
第七条 各流动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博管会办公室。 `g1iCF
第八条 对因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或项目招收博士后。 }/,CbKi,+
第九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7RvUH-S[
第十条 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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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岗位人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ow' lRHZ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_8Tp~j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Px>va01n
(3)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b6B_u]
第十二条 留学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名额等限制,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可以选择已设站学科或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X}6#II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oiX"Lz{
(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四份; *X38{rj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X{-9FDW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JkA|Qdj~Mr
第十四条 流动站站长组织有关专家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者的意向以及合作教授、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对招收目的的说明,提出接收意见,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 M/6m^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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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ib0g3p-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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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进站手续。 5ZAb]F90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定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应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gX?n4Csy'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 m!OMrZ%)}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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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会同流动站(工作站)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m8sK(#lo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时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流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b r,+45: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sxE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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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R& =f:sEi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 3|Y!2b(:?
(3)流动站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NgB 7?]vu
(4)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4o9$bv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市工作,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O hR1Jaed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u>Ki$xP1
(1)考核不合格者; $rG<uO
(2)不能完成预定科研任务者; *N/hc
(3)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Pcu|k/tk
(4)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Vul+]h[!h
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落手续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办理。 0d\~"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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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与待遇 ]i8c\U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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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等开支的专项经费。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和学校(包括院系、课题组)自筹经费。按目前国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为6万元/2年,在此基础上,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定为9万元/2年,包括工资、奖金、家属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对属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 =V^@%YIn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对学校博士后的专项拨款将由学校统筹使用,与学校自筹经费一起,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学校不再区分计划内外的博士后指标。同时,为加强博士后的招收质量,增强博士后的工作责任感,对所招收的博士后,接受的院、系(所)应承担博士后总经费的三分之一(理科)或五分之一(文科),其余部分由学校(包括财政拨款)予以配套资助。根据博士后承担的任务不同,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可由接受博士后的教授、相关课题组或有关院、系(所)的自有经费支付。 !g0cC.'
第二十六条 院、系(所)承担的经费,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一个月凭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缴费单将经费缴付至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博士后发展基金。 J^I7BsZ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博士后岗位提供的待遇为:工资、奖金等2000元/月、房租补贴1000元/月、家属生活补贴500元/月。由财务部门照此标准按月向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 Ds5NAp:x
第二十八条 对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不承担其工资等生活福利经费。 Eqphd!\#6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检查。 ZcZ;$*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p? 6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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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 他 `X+j2T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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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学校不负责为其家属办理工作借调,子女的入托(师大幼儿园)、入学(师大附小及就近其他小学)由学校联系落实。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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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带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学校公布的市场价格执行。 _F8T\f|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专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科研资助基金,包括全国和上海两种,博士后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请事宜。 ( D}"&2
第三十四条 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商定。 7>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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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xY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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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G5xkygR9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KF{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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