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和博士学术研究发表论文规定(试行)》的通知 69
$R.
873 bg|^hs
各单位: u\ 7Y
_`8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国际影响力,提高校长、书记、教授以及博士生学术水平,激发河海大学的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本校师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经2009年4月8日河海大学校长会议审议,通过了《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博士学术研究发表论文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uq[5 om"
Eg1TF oIWl
附件:《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博士学术研究发表论文规定(试行)》 k(Xs&f
`
~roNe|P
X,+a 6F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V?yQm4
:j~4mb?$
KW'nW
附件:
5q@s6_"{
《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博士学术研究发表论文规定(试行)》 f%n ;Z}=
|8{ k,!P'K
按照《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博士学术研究发表论文规定》,河海大学校长、书记、教授以及博士研究生应该在规定期间内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晋升一级申请学位的依据,经2009年4月8 日河海大学校长会议审议通过,作出如下规定: ]6^S:K_"
一、校长、副校长以及书记应以第一作者身份(不得有第二作者),每年应至少有3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收录。 =/j!S|P
二、院长、副院长以及教授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每年应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收录;副教授每年应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或者EI收录。 .!^OmT,u
三、申请博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公开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A\+s,9
1、申请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收录; unFm~rcf
2、申请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博士学位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lAG@nh^
(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或SSCI或AHCI收录; o3Yb2Nw
(2)有2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Swi<H
(3)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 检索源期刊上。 .KG9YGL#
3、其他等同条件如下: 5`&@3
m9/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证书),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 GMZ6 dK
(2)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qtnwvlHP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高于本规定的要求,由研究生院认定。 si~zg\uY
三、本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博士生从2009年2期招生计划开始正式实施,之前招生的按照入学时学位授予要求执行。 (gE<`b
六、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博士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Z$c&Y>@)
E}%P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