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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如何做好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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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09-26   

如何做好博士论文?

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eCIRt/ uA  
~f10ZB_k>'  
  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 =jIT"rk  
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 xd fvme[  
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v* ~ %x  
,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 a^c ,=X3  
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 HwW[M[qA  
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 cm@oun  
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 SKSAriS~  
行对话的水平。 h2|vB+W-  
p (xD/E  
  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 <]Pix )  
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 vQYfoam;  
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nUud?F^_  
9hR:y.  
  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 y:|.m@ j1  
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 (2S!$w%  
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 oyN+pFVB:$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e,#+Xx0M  
%<=vbL9  
  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 86[RH!e  
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 h"BhTx7E}  
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oX 2DFgz  
/R(U>pZ  
  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 +A'q#~yILa  
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  zfjDb  
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 a(x.{}uG,  
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 &Qtp"#{  
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 lNh=>D Pu  
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 A| gs Uh  
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 lk*0c {_L  
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 v E3{H  
。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6z p@#vYI  
c<+g|@A#  
  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 p-T~x $"c|  
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 uFrJ:l+  
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 U9@t?j_#X{  
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 uGP[l`f|FQ  
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Ypn%[sSOp  
I5TQ>WJbf  
  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 D y`W5_xSz  
: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 EaM"=g  
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 VeNNsg>&  
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 =A0"0D{\  
的影响。 pjX%LsX\  
`eMrP`  
  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tf$PaA  
hkmTpH1<M  
  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 L;.VEz!  
,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 c]s (u+i  
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 B&%L`v2[  
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 zx\.2<K  
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 *tTP8ZCQ[  
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2p$n*|T&c  
<O,'5+zG%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 RlI W&y  
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 S 0R8'Y  
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3h~k  
<_BqpZ^`  
  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 ^w;o\G  
响非常大,使他成名仅是一本小册子,他论证了一种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另一个对法学 $Q`yNEc  
影响比较在的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惩罚的限度》,迄今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 ;x!,g5q"q  
法的人是言必称帕克。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他的论文至今引用率是最高,原因是 @K,2mhE~h  
他对现在的法学研究的模式进行了反思。 1zb$5{,|  
o :.~X  
  对"对策法学"的反思,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我当时参加了中 K?h[.` }  
国政法大学一个文件的修改。当时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奋。对审判方式应不 ~u_K& X  
应该改?为什么要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当时在回答怎么办时,大家异口同声 f0-RhR  
主张应引进英美的审判的方式。理由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引进英美法系的审 9O),/SH;:  
判的方式。对美国法系的偏爱,是我们中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现在看来,我们96年刑 [b7it2`dl  
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判仅靠念笔录,如何进行 M,b<B_$  
讯问?法官的专横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 $x;tSJ)m~  
)x$!K[=  
  民众理想的审判方式与法学所要求的审判方式有重大的距离,审判方式改革一个最大 oS[W*\7'!  
的原因是对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进行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失 H/cs_i  
败的。我不反对对策法学,但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对策法学的研究。而且 3mpP| b"  
对策法学太主观。目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派:保守派;激进派;中间派。现存来看:左,  C#A@)>  
中,右都没有发现问题。人过五十是不谈改革的,当然,小平是例外的。过于主观的判断 iP~sft6  
,缺少客观性,使我们对许多问题的研究缺少科学性。 aj&\CJ  
1k!D0f3qb  
  许多博士论文的写作带有综述性的味道。在十年以前综述性的研究是铺天盖地。不光 {@Blj3;w}  
是法理学,法史学也在搞教科书式的研究。如,《法律与革命》这是一本比较有影响的翻 5|yZEwq  
译著作,如果该书仅是资料的积累,就不会吸引人。写文章关键是要有红线,否则,太浪 =L:[cIRrT;  
费了。有的法史研究者可以说是达到著作等身,但你问他对法学有什么贡献?就很难说了 YH6snC$u  
4qqF v?O[r  
s ;48v  
  法学与哲学应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最大的误区有三个:一是概念游戏。只有概念没有 G!AICcP^  
现象。张五常有一句名言:最蠢的学者是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我参加过北大一个本科 }phz7N9  
生的论文评奖:有一位同学写了一篇研究老子有关道的文章,他的这篇文章,所有参加答 OpYmTep#T\  
辩的老师都看不懂,他为此感到很悲哀。我对他说:不仅你悲哀,我们也感到悲哀。 CoKiQUW  
cL6 6gOEL  
  现在有一种非常令人困惑的现象:一些研究法理的大学者写出来许多让人看不懂的文 aLV~|$: 2  
章。我认为真正的法理学应该是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的,但我们研究法理学的人很少研究 6!*K/2:O  
部门法。今天法理学界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问题缺少研究,缺少普遍性的解释,因而其 !$xzA X,  
研究没有生命力。 2q12y Y f  
QyTh!QM~`  
  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缺点:缺少问题意识,重复前人的劳动;缺少创新;与社会科学格 &Y 'z?N  
格不入。我们现在说出来的话,与经济学等学科不能对话。北大一位教授总结:在中国研 ]OU D5T  
究法学,目前已不存在缺少资料的问题,但缺少对问题的研究。问题遍地都是―――从土 bC6X?m=  
地到知识产权问题。唯独缺少科学的研究方法,难以与世界同行对话。我们法学界缺少大 L%f-L.9`u  
师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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