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Gw"H#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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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I8|7~jRB
1985年6月制订,2005年8月第7次修订 VEolyPcsg&
第一章 总则 N# Ru`;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n'<FH<x
第二条 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已培养出至少一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授予了硕士或博士学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8pc=Oor2Tv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其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人员,可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向我校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二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_z:7Dj#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查,互相监督,保证质量。 K{]!hm,[3
第二章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U5uO|\+)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者应提交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至少3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质量界定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或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已作出创新性的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并为主要参加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fc'NU(70c
第七条 申请者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Z.a`S~U
第三章 申请手续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