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部: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 10:14 教育部网站
6+`tn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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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 学位〔2008〕29号
OYmi?y\ Bs!4H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ax|1b`XUr" x0Z5zV9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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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KnzsHli,~k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3PG9n3|h I%lE;'x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Ar{:+ua Q@QFV~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w{\-0{ %XTA;lrz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3%fL3 Q-eCHr)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K@:m/Z}|4 Fn|gVR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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