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pF8$8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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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 {.$7g8]I
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 g@^ y$wt
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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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 +@?Q "B5u}
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 dP_QkO
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 1ARtFR2C{b
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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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话的水平。 ?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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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 &*OwoTgk+
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 HjA~3l7
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M,JwoK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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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 #6\mTL4vg
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 \;Q(o$5<
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 O~qRHYv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lVT*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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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 y`zdI_!7
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 e*T^:2oRl
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o(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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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 'Grej8
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 ;U4O` pZ
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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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 wp }Q4I
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 k:?)0Uh%^
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 #@HlnF}T
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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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 HR?T
。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AAfU]4u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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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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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 >uZc#Zt
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 Me z&@{
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 D6lzcf
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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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 =A,T:!}'
: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 tOVTHx3E]
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 lPz`?Hn
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 {w3<dfJ
的影响。 kJB:=i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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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en|~`]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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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 j8Q_s/n
,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 gcwJ{&
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 wG:RvgX}
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 Wx#l}nD
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 j@nK6`d+1
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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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 4#W$5_Ny
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 IN6L2/Q
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MzBy)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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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 =_E$* }
响非常大,使他成名仅是一本小册子,他论证了一种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另一个对法学 IV1O/lGp
影响比较在的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惩罚的限度》,迄今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 g}6M+QNj
法的人是言必称帕克。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他的论文至今引用率是最高,原因是 N49{J~
他对现在的法学研究的模式进行了反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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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策法学"的反思,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我当时参加了中 !+Cc^{
国政法大学一个文件的修改。当时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奋。对审判方式应不 3LQu+EsS
应该改?为什么要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当时在回答怎么办时,大家异口同声 :Id8N~g
主张应引进英美的审判的方式。理由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引进英美法系的审 ^Q0=Ggh
判的方式。对美国法系的偏爱,是我们中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现在看来,我们96年刑 _o?aO C
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判仅靠念笔录,如何进行 lGT[6S\as
讯问?法官的专横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 (O:&RAk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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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理想的审判方式与法学所要求的审判方式有重大的距离,审判方式改革一个最大 k;Qm%B
的原因是对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进行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失 :Eg4^,QX
败的。我不反对对策法学,但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对策法学的研究。而且 Ts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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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法学太主观。目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派:保守派;激进派;中间派。现存来看:左, u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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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右都没有发现问题。人过五十是不谈改革的,当然,小平是例外的。过于主观的判断 OWr\$lm@z$
,缺少客观性,使我们对许多问题的研究缺少科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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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博士论文的写作带有综述性的味道。在十年以前综述性的研究是铺天盖地。不光 uu0t}3l
是法理学,法史学也在搞教科书式的研究。如,《法律与革命》这是一本比较有影响的翻 j~in%|^
译著作,如果该书仅是资料的积累,就不会吸引人。写文章关键是要有红线,否则,太浪 W`#E[g?]
费了。有的法史研究者可以说是达到著作等身,但你问他对法学有什么贡献?就很难说了 9QF,y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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