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8vuA`T!~G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t}!Y}D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U]KIHb
总则 74c[m}'S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d,w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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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 %?xh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k^Gf2%k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时的考试科目; zo^34wW^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wb[cC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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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k|SywA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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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qSg=[7XOO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_Ap?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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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资格审查 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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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8c%)%Vi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一流杂志上独立发表过四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lQ]8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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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T[<deQ
1.最后学历、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qTA,rr#p0
2.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W|yFjE&dr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15份; ]DO~7p[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M$pUS{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us0{y7(p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需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u |EECjJn
校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地将经过初审的材料交有关院、系、所,请他们会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小组(由不少于三位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科学研究水平及递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的评议,写出是否建议受理的书面意见。如建议受理还应确定一位本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该申请人为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申请人。然后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Bw`7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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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A;'*>NS
校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fEMz%CwH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J$7)d@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q$k=ib
研究生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外语、政治和2-3门学位专业课程。跨一级学科的申请人还要通过硕士生的主要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的考试。课程考试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合格。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不得补考,本次申请无效。 GcpAj9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dm/U7B: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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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