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ZPS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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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学位字[2001]第01号 }_kI>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学位办(2000)77号文件《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工作单位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H`6Jq?\
第二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VU+ s7L0
第三条 学位授予对象 P=sK+}5`q
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下列人员: 1M~:]}*<
一.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 rd 35)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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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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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位授予标准 \I,Dje/:w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Pl5NHVr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wuW5H8w{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 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第一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7E75s)KH
(三)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Lc: SqF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U` nS` p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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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zm3MOH^a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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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M|.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eGypXf%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S=fMv^BR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