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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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p9-s' 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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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到: $.F.xYS9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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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UJi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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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J ,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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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康的体魄。 sXw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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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年限 Q;?r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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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北京地区的在职博士生可以延至四年。 NHQi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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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以两年为宜。 博士生应按期毕业。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系、所)同意,经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延长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奖学金。 dT7!+)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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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方式 M.9w_b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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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要根据科研课题和拓宽培养口径、扩大知识面的需要,学习必要的学位课程,包括跨门类、跨学科的学位课程。同时,还要注意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l.xKv$uO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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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提倡建立以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优势。 D@)L?AB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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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入学后,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听取导师的指导。如导师认为工作需要,经导师提名,学位分会批准,也可选派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博士生的副导师,协助导师做好指导工作。 \D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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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养计划 %J8uV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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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导师应根据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该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工作预期目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要注意拓宽培养口径,提倡按相关学科领域制定培养计划。 'Pe;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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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即硕博连读),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3<>DDY2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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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培养计划由导师提出,经院长(系主任或所长)及学位分会主席批准,一式两份,分别报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