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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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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7-11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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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p9-s'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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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到: $.F.xYS9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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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UJi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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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J,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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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康的体魄。 sXw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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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年限 Q;?rq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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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北京地区的在职博士生可以延至四年。 NHQi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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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以两年为宜。 博士生应按期毕业。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系、所)同意,经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延长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奖学金。 d T7!+)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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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方式 M.9w_b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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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要根据科研课题和拓宽培养口径、扩大知识面的需要,学习必要的学位课程,包括跨门类、跨学科的学位课程。同时,还要注意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l.xKv$uO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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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提倡建立以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优势。 D@)L?AB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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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入学后,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听取导师的指导。如导师认为工作需要,经导师提名,学位分会批准,也可选派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博士生的副导师,协助导师做好指导工作。 \Dc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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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养计划 %J8uV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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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导师应根据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该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工作预期目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要注意拓宽培养口径,提倡按相关学科领域制定培养计划。 'Pe;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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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即硕博连读),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3<>DDY2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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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培养计划由导师提出,经院长(系主任或所长)及学位分会主席批准,一式两份,分别报院(系、所)、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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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7-11   
五、博士学位课程 O1 !Y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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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课程应结合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和所需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博士生的学位课程分为两类:(1)公共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个别学科、专业,经导师同意,可免修第二外国语)。(2)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一般为2—3门,必要时还可开设若干涉及学科前沿动态的讲座课。博士生的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统一组织考试。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由各院(系、所)组织开课、考试。博士生学位课程的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nrR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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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专业课设置,一般应包括三类课程:一是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的研读与讨论课;三是为适应学科交叉、拓宽知识面需要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课程。 (Q=:ln;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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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的专业课程考试,可以分科举行,考2—3门课程,也可举行一门综合考试。综合考试和成绩评定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由导师提名、学位分会批准,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相当于教授职称的3至5位专家组成。 1p8p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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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考试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录音带等和成绩单经考试委员会成员签字后送院(系、所)长期保存备查。 Uy|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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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期考核 o]WcODJ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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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的第1—6周,各院(系、所)要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 UW1i%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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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意见,院长(系主任、所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中止其博士学习。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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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和公共道德,品质恶劣,不宜继续培养者。 _s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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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任务,或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下者。 _ ^'QH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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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3~L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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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学习的博士生,系在职者,退回原单位;系应届硕士毕业生考取者,按硕士毕业生处理;系硕博连读生或同等学力考取者,经批准可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eaD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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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国外合作培养博士生 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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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往国外合作培养博士生的工作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安排。 Gqj(2.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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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合作培养博士生的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应是双方导师有共同研究领域,国外导师力量强,科研条件好,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学科。 8llX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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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国合作培养的博士生是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国外进行课题研究,学生应按期回校申请学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不可自行在国外改变身份、申请为该校博士生,并在国外申请学位。 {jv+ J 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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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派出国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lEw;X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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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研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XB_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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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强能力,并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_r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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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收集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博士生一般应于第二或第三学期内初步拟定论文题目并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经导师及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计划,包括研究工作各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完成期限等。教研室应协同导师,对博士生的科研经费来源、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尽早考虑,采取措施。 [LQOP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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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有学术论文发表,具体标准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F'F 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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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院(系、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工作,把好学位授予质量关。 B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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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论文有剽窃、作假等问题,一经认定,将对论文作者及导师作出严肃处理。对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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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3-09   
很不错,就是不知道,2011年的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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