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A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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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y"$|?187x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X_Y$-I$qd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G0> 'H1 Z
第一章 总 则 NqhRJa63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c0!bn b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U(w<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五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S:rW}r J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nN@8vivP%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wGnjuIR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e'>$8%T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时应该向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f} }Bb8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表》(在校学位办公室领取),由学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人提交《初审表》时还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_Mq@58q'
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 )a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打印稿); kwGj7'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论文须提供所刊登的期刊或有刊名抽印本;科研成果须有鉴定结论;获奖证明应是原件); y<)Lr}gP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JguE#ob2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M9bb,`X>Q
我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Ed)Zoh
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的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手续。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者不得再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QhpE 2ICU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MQd [03]
第十条 凡通过申请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认定内容如下: ru'Xet
申请博士学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m=i%& #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uAfE3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LsV!Sd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D9JsUij
第十二条 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按所申请学科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旁听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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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包括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三个环节。 ?F?!QrL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我校将指定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博士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f}63as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申请人整理为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G9._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所在学科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g%4|vA8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博士学位论文应分别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二个月或三个月进行评阅。 Rq4\~F?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所在学科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两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学位论文应分别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或一个月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O&